收派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 ????????
注册地址:????????? ????????????????

乙方(跨越):?????????? ??????
注册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货物收派服务,双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要构成
1、本合同正本;2、甲方签署的运单
二、?服务内容、区域及确认
2.1每单具体的服务方式以甲方签署的运单为准。
2.2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
2.3.服务确认:甲方可通过全国服务热线、终端APP、官网等下达收派 指令;甲方应当如实填写运单信息。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3.1收派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以运单上核定记载的金额为准。
3.2服务费计账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服务费对账
3.3.1乙方于服务费计账周期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发收派服务费的月结账单。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的内容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月结账单之日起 3_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月结账单的内容准确、真实。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有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和确认手续。双方对异议部分服务费的核对不影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双方无异议部分的服务费。
3.4甲方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应付服务费。甲方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3.5如甲方需要开具月结收派服务费发票,甲方须提供开具发票的相关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甲方印章。服务费的税率为6%。
四、保价
甲方可以自愿对托寄物办理商业保险,对贵重物品和单票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托寄物应尽量办理保价。
4.1保价费为声明托寄物价值的4‰。保价费的支付独立于服务费之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保价费率的,需在运单上注明。
4.2保价效力:寄件人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并按运单约定缴纳保价费。未声明价值或未交保费的,视为未保价。
不承保的托寄物无论是否保价,保价一律无效。
4.3以下为不承保托寄物,发生任何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4.3.1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
4.3.2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各类粮食饲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货品。
4.3.5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4.3.6舱面货(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不属于舱面货)的任何损失。
4.3.7返修、在用货物、旧货、二手货品。
4.3.8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快递邮政规定的行为,导致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4.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公约所载的不承保货品的。
五、货损赔偿
5.1如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须于该票货物正常派送时间起三个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48_小时内答复是否受理。
5.2未保价的,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单票服务费或损毁物占比服务费的三倍。
5.3已保价的,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托寄物的实际损毁价值赔偿。 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5.4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
5.5甲方作为投保人时的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受上述赔偿标准的限制。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信息。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运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反馈(不可提供的快递行业机密或涉及乙方商业信息的除外)。
6.1.3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扣除应付费用。甲方出现上述违约事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6.1.4甲方在托寄物品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品名等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快递运单之各项内容,否则发生一切不利后果概由甲方负责。
6.1.5甲方应保证待发货物及外包装完整、件数足够、标识清楚、单据齐全,装运货物应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提供乙方,以确保所托货物及时发送。
6.1.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6.1.7甲方托寄物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
6.1.8甲方在隐瞒或虚报货物情况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违反邮政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9甲方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派,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1.10甲方或甲方指定收件人对货物检查确认并签收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甲方或指定收件方,乙方概不负责。
6.1.11甲方应至少提前3小时将托运信息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6.1.12甲方客户收到乙方派送的货物时有权要求先开箱验货再签收,乙方不得无故阻拦或拒绝配合(收货时间如超过2小时按额外收取人工费每小时200元);甲方客户未开箱验货的,甲方客户签收货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货损等赔偿。乙方只负责承运整箱件数货物,如送货件数与运单上的取货件数一致,甲方客户清点箱内细数如有不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应在服务过程中就收派服务能力、时间及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需求,确保服务质量。
6.2.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各项服务事项。
6.2.3就已起运的货物,双方应保持良好的联系,乙方对托寄物的在途风险承担责任,如在途遇突发事件或其它异常情况出现,乙方应如实报告甲方,并视情况进行紧急处理或与甲方协商解决。
6.2.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包装完好,封条完整,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采取的必要措施除外。
6.2.5乙方有权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并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6.2.6乙方到达目的地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指定收货人准备接收货物。当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双方确认的期限内负责保管(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货物除外),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视具体情形而定,自开始保管之日计算至收货人接收之日。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7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服务收取附加费用(如当日达、保价费用等)。
6.2.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检的需要,乙方可以对托寄物开箱验视。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寄递范围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6.2.9乙方无审核甲方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甲方应自觉视情况按实际价值填写声明价值并选择保价。
6.2.10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书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绝付款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费用由乙方视托寄物情况决定,计算至甲方付清运费为止。2个月的留置期限期满,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
七、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运收派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费用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车辆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
7.4甲方没有按照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由此导致的货物破损,其责任将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如乙方负责的外包装无破损痕迹而内件货物破损的,自动视为甲方内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破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
8.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8.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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