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维科?水岸枫情项目 Ⅱ 标段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二0一0年 三 月 十 日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承包范围 1
三、承包方式 2
四、合同工期 2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3
六、工程造价 3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八、其他约定 4
九、合同生效条件 4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5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6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6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四、质量与验收 11
五、安全及施工 13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15
八、工程变更 1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
十一、其他 21
第四部分 附 件 23
附件一:质量技术要求 23
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30
附件三: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材料一览表 33
附件四:《材料、设备封样清单》 34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35
附件六:《绿化养护计划书》模板 3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宁波市鄞州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维科?水岸枫情 项目 Ⅱ 标段景观绿化工程;
2. 工程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薛家南路 ;
3. 工程规模:景观面积约 22979 平方米;
4. 工程范围:维科?水岸枫情项目Ⅱ标段景观绿化工程(A、B样板区范围除外);
5. 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用水、用电已接通,现场施工其它条件已全部具备;
6. 室外工程总包单位: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7. 设计单位: 柯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
8. 监理单位: 宁波时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二、承包范围
1. 工程内容:本工程范围内的景观道路(基础及铺装)、景观小品制作安装、苗木、草坪的采购、种植与养护、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景观照明系统等,及小区施工图范围景观绿化和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平基土石方、残土外运,种植土的采购、运输、平整、回填及换填、造型(达到理想效果),灌木、乔木植物种植,园林建筑建安及景观水电、景观灯具安装及相应水电管线工程等施工图所示全部施工内容,以及景观范围内所有工作井(雨污水、煤气、自来水、电力、电信等)的加高和设计要求的装饰井盖。具体工程内容为招标时发包人所提供图纸和附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另有说明的除外),以及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约定的最新工作内容,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报验工作。
2.其他工作内容:
2.1 与已完工作内容的妥善连接(水、电、市政道路等);
2.2 与其他单位的交叉配合;
2.3 探明或保护地下管线、完成配套交叉施工造成的返刨恢复工程;
2.4 场地标高:施工前双方一起测量确定场地标高,作为以后施工和结算依据;
2.5 特别强调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不包括样板区A、B区景观绿化施工范围和内容 。
3.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仅为概括,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承包人应研究其它文件特别是招标图纸,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4. 发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随时调整,有关费用按合同条款对应规定计算;承包人承诺不会因此安排而提出额外价款或工期索赔。
三、承包方式
1.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括树木、花草的成活)、包安全施工、包文明管理、包检验、包维护、包验收合格、包质保期内维修、养护。
2. 本合同工作内容包含完成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劳务及材料,包括供料制作、运输、安装、产品保护、竣工前清洁、验收、保险、竣工资料、维修服务等,不但包括已指示或指明的主要机械及设备,并且包括整项施工安装工程得以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零件、所需的劳务,无论此类劳务零件是否在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表述。
3.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自行转包并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4. 材料供应方式: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为主、发包人检验确认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除外;
4.1 发包人提供材料:配电箱、灯具、水泵、成品花钵、水钵、成品陶罐、成品坐凳、信报箱、健身器材、主入口景石_;
4.2 发包人确定样板,承包人按照样板自行采购:漳浦锈石、黄锈石、森林绿、红锈石、芝麻灰、芝麻白、洞石、黄金麻、中国红、鸡血红、砂岩、非洲菠萝格、南方松炭烧木、卵石 ;
4.3 发包人指定品牌和工艺标准,承包人供货、安装: 阀门系列、线缆、镀锌钢管、PVC、PPR管 ;
4.4 目前未定样、未定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经发包人确认才能进场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作无条件退货和返工处理。
四、合同工期
1. 工期安排如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 工 期
2010年 3 月 10 日
2010 年 7 月 31 日
143 个日历天
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得以批准的日期为准。
2.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雾雨雪、冰雹、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人员短缺、扰民和民扰、市政道路限制,道路施工、配套工程交叉施工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
3. 工程总工期包括:
3.1 承包人承包全部工程内容的工期;
3.2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增加承包人的工程范围和内容的工期;
3.3 承包人前期准备阶段的工期;
3.4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中不属工程承包内容的配合工期。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1. 工程质量
1.1 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达到土建、市政、园林工程合格标准,绿化种植工程成活率100%,并通过发包人和监理以及政府部门的验收。
1.2发包人对质量标准的要求不限于本条1.1款约定,还要满足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质量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
2.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自开工之日起,直到双方签定竣工验收单,人员伤亡以及对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2 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如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工程造价
1. 本合同为单价固定,施工图包干合同。
2. 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捌拾捌万零壹佰肆拾玖元五角(¥: 10880149.5元)。
具体约定:景观材料和苗木的品种、规格以设计图纸和联系单为准,苗木高度、冠幅以进场修剪后的规格为准。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本项目施工期间各种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波动对施工成本的影响,计入综合单价的综合费用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除因下列因素可调整合同承包价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任何费用。
1、设计方案调整;
2、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
2. 本合同协议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附件;
5. 招标文件(发包人 2010 年 1 月 20 日签发):
6. 投标文件(承包人 2010 年 2 月 4 日报送);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 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施工图纸。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本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也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将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八、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免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双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合作原则,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本合同即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宁波市鄞州区薛加南路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3 月 9 日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本部分略,具体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对应条文。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浙江省、工程当地的有关文件、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相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浙江省、工程当地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园林树木建植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1―2001)、《花坛、花境建植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2001)、《地被建植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3―2001)、《草坪建植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4―2001)、《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5―2001)、《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6―2001)、《?园路工程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7―2001)、《假山叠石工程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8―2001)。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另行商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1周,施工图陆套(含竣工图);另外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其它项目,若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4.4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图纸中的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综合平衡工作;若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前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的返工费用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步田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及相应的造价变更的签证权,工期顺延审批权以及在监理合同中发包人未委托的其他职权。
5.3 发包人工程师
姓名: 宋吉 职务: 工程部副经理
职权:对承包人施工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
姓名: 林咸僬 职务: 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姓名: 王忠友 职务: 施工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天完成施工场地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天负责协调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的接驳点;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其施工、生活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支付给总包单位,与发包人无涉。发包人不提供电讯线路。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天,发包人根据各方所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提供。
(5)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此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完成;遇特殊情况,根据施工进度另行安排。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外部关系协调上给予承包人适当的协助、配合。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在事前形成书面文件(包括具体方案或措施、费用等)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
8.4 组织工程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8.5协助承包人与室外工程总承包人签定施工配合协议。
8.6 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认。
8.7 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
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人应按工程当地政府规定办理相应企业备案证等文件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一周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提供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材料;每周例会前提交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严格按合同工期、施工设计方案等要求,保质保量地进行施工和交付。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须符合国家和工程当地有关规定,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期间协调好邻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关系,避免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投诉,由此产生的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夜间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不另计。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工程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因工程施工引起的交通、环卫、城管、环保等要求的行政执法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政府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承包人与之相关处理不当而发生的罚款费用)。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如有损坏,承包人承担责任和修复费用;承包人有责任督促、监督各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
(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1)承包人在勘察施工现场时已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得到充分了解,在施工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道路、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相应的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若承包人施工不当而导致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破坏,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免费承担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的必要变形观测和保护工作;
4)若施工期间挖掘出地下文物或地下管线时,承包人应积极、无偿地做好现场保护,并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宁波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淤泥等建筑垃圾,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8)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肆 套(按归档要求装订成册),参加竣工验收。
(9) 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负责处理。如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处理费用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 负责协调处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以便按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事宜。
(11) 双方约定:以下承包人工作,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提出的相关索赔均不会获得考虑。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监理单位、发包人发放的各项书面通知或指令;若承包人认为通知或指令不当,应在收到通知或指令24小时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接受。
2)承包人应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有责任协调解决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室外工程总包单位的现场总体协调;积极配合发包人周边其它工程的施工,及时到场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积极与现场各承包人和监理进行联系,主动做好有关的接口和配合工作。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承包人保证其在本工程中应用的产品及工艺做法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均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与发包人无关,应由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4)本工程实行样板引路制,合同约定的相关工序必须样板先行,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图纸和样板进行施工,并经发包人对样板封样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未经发包人认可造成的返工和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5)施工过程中及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需对所用设备、材料以及承包人已完工工程等进行保护,期间如发生的损坏、失窃,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同时,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区域内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建筑工程、市政、供电、供水工程等)造成破坏或污染,必要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如果承包人对现场其它工程出现破坏或污染情况,由承包人负责复原和承担相应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进行竣工验收、移交或工程款的支付,并可以指定第三方施工人员完成维修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支付,工程款不够支付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发包人(或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
8)工程交付前,应按发包人要求(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承包人应将多余材料、半成品、设备等撤离现场,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对现场进行清理;景观工程室内外做到清洗干净;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拆除及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销售配合工作:
a. 在发包人样板房(区)、售楼处、首层大堂及售楼通道、室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积极予以配合;凡因此需提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调整进度,按时完成,并不再要求增加费用。
b. 做好销售前庭广场已完园林绿化工程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并保证相邻道路的清洁(若有);配合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做好现场施工人员及车辆设备的疏导,确保不损坏和污染销售现场内的所有已初步完成的设施和园林景观等。
c. 发包人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承包人人员不得因任何原因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1000 元/次,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1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作适当调整,其中部分苗木发包人另行采购、种植、养护,如与承包人种植时间、位置等有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1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绿城?蓝庭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开工一周前,提交监理公司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包括数量、采购进场时间)、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进退场及配合计划、发包人资料的需求计划、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含质量保证大纲、手册、措施文件等)等。发包人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一周确认。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修正并提供;承包人不按时提供时,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的,发包人可按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 500 ― 1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方案必须服从室外工程总承包等其它工程的施工需要,确保安全,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批后方可开始施工。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拟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发包人指令完成工作,承包人必须无偿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如承包人在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后,仍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发包人预判承包人对总工期的延迟将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承包商承建全部或部分剩余工程施工,施工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并另加20%的管理费,全部从承包人的工程费用中直接扣除。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的要求及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施工。
10.4有形象进度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工期延误亦视同工期延误(形象进度指保证示范区样板间装修的工程进度)。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1.3 承包人接到开工指令后须马上展开工作,不能因工地上有任何问题而拒绝进场。
12. 暂停施工
12.1 若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要求暂停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护,并适当做好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的处置、周转材料的合理调配和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使各项损失降至最低。
12.2 由于国家政策或政府规定、发包人原因而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及时做好上述处理后,并承诺不向发包人提出各项费用的索赔;复工后,除工期相应顺延外,其他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保持不变;
13. 工期延误
13.1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以保证工期的如期进行。按期完成不奖不罚。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延期一天罚2000元;发包人原因(如图纸有重大改动的,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可相应延长工期。一般性的图纸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工期)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双方现场代表签字记录为准),经发包人签证(停水停电不予签证)后工期可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13.2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的申请均不予批准。
四、质量与验收
15.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宁波市“茶花杯”、达到或超过绿城?蓝庭的景观绿化质量验收标准。
具体约定:全部工程必须根据上述“3.3适用的标准、规范”及现行的国家有关建筑、安装、景观绿化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和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及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达到绿城?蓝庭质量水准),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至符合要求为止,并要罚没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如取得宁波市“茶花杯”则奖励工程款贰拾万元整。如工程质量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重做直至合格,承包人除应承担所有返工损失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造价10%的违约金。硬质景观工程、绿化工程详细质量要求按附件1规定内容严格实施(任何苗木、硬质铺装等所明确的材料质量如达不到设计和合同要求,除无条件更换外,另处以相应材料价2倍的处罚)。
15.2 本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工程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是景观工程亮点的工序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承包人在进场后3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发包人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主要步骤如下:
a、明确工艺流程
样板制作前由监理单位牵头,承包人提供技术协助,根据设计要求、发包人要求、相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艺流程,并报发包人、监理批准。样板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b、明确样板清单
发包人将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
样板引路清单:(表中内容仅为部分,实际清单可不限于下表范围)
①水池防水层;②地面、花坛、台阶的铺装;③景墙、小品构筑物;④景石选用前应征求发包人和设计人意见;⑤珍贵树种和骨干树种栽植前需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去苗圃现场确认;⑥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图片要求进行施工。
c、样板实施
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承包人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样板引路监理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
d、样板确认:样板做好后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封样,并办好书面手续。
e、样板交底:样板确认以后,由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
f、样板清单中列明的各项施工、制作安装类样板引路工作,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质量低于样板质量者,按质量违约处理。
15.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封样材料、指定品牌和经承包人签章确认后的施工工艺质量图片资料要求进行施工。
15.4 本工程质量还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一《质量技术要求》。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验收部位、频数和要求按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7.4 承包人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做出纪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性隐蔽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纪录,如发包人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则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处理并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承包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监理单位、发包人未届时参加,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另定验收日期,否则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17.5 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五、安全及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或发生伤亡事故,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将直接扣除承包人的安全履约保证金。
21. 安全防护
21.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21.4 承包人应按监理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报监理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1.5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采取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应遵守有关规定,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2. 事故处理
22.1 承包人及其分包工程的人员未按规范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相关责任和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
22.3 承包人与外界人发生冲突事件或第三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固定,施工图包干方式。
(1)本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含市场价上涨)、材料费(含市场材料价上涨)、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管理费、利润、不可预见费、保险费、检验费、调试费、工程试车费用、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包装/运输/装卸/保管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场外租地及交通费、施工区域内的降/排水、骨干树种的换土及周边排水、反季节种植、产品保护、草绳绕杆、树木支撑、遮荫棚及其他保证工期和保证苗木成活的措施费用、土方驳运、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费用、电费、水费、施工场地和临建场地清理、基地清理、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含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等)、与在场其它承包商配合发生的施工交叉/挡/停工等费用、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费、销售配合费、保密费,及除本合同专用条款23.3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外不允许调整的风险等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的各项费用及税金。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它所有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额外计取;承包人不得以漏项等要求提出任何补偿。
(2)苗木工程:除非另有说明,苗木工程的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种植前场地清理平整、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障碍物、杂物等种植后包括绿化周围的清理工程;
2)种植土采购、填入种植区域;
3)苗木的起挖、包扎、出塘、修剪、打浆、搬运集中、回土填塘;
4)苗木的放线、挖穴、摘植(落穴、扶正、回土、捣实、筑水围)、浇水、复土保墒、整形、清理以及施基肥(如需);
5)苗木价格(包括苗木运输及损耗在内);
6)次要及零星材料;
7)现场操作及现场内运输损耗;
8)脚手架;
9)苗木的人工换土或客土或改良土壤的技术措施等;
10)技术措施(如树棍桩、毛竹桩、预制混凝土长单桩、草绳绕树杆及树池透气铁篦等构筑物);
11)草坪种植前的发芽试验及催芽处理等;
12)种植前的疏枝、环状断根、摘叶等;
13)苗木种植时穴底铺砂砾或盲沟等;
14)苗木所需要的假植或用容器假植等;
15)珍贵树木所需的树冠喷雾、树干保湿和树根施生根激素等措施;
16)种植养护期内的养护工作(包括养护期内的更换苗木、修剪、剥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设置风障、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
17)其它完成种植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
18)工程验收后一年的养护期,并保证所有苗木、草坪的成活与修理,更换一年内未成活的苗木或草坪。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4)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款可调整:
1)设计变更;
2)现场签证。
24.工程预付款:无。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当月25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
25.4 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报表务必准确,严禁高估冒算。
25.5 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土方量=(验收后标高-原始地坪标高)*投影面积
若土方标高变化较大时,可分块计算,具体由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后标高为压实及自然沉降后的标高。
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规定进行土方回填,除非甲方有特殊要求并经联系单签证同意,否则一律按设计要求的回填高度计算。
甲方将对黄土厚度进行取点打孔抽查,黄土方量计算规则如下:
(1)取点打孔平均标高大于30cm时的黄土方量=30cm*相应投影面积;
(2)取点打孔平均标高小于30cm时的黄土方量=取点打孔平均标高*相应投影面积。
上述30cm是针对设计未说明时取值标准,如设计有明确说明,则按设计要求执行。
黑土(三合土)方量=总土方量-黄土方量-种植穴黄土量
a土方施工前3天乙方应会同甲方对现场原始地坪标高进行测量;乙方应充分考虑土方的自然沉降,确保地形营造满足甲方要求,在土方完成三个月后会同甲方对地坪标高进行复测;乙方应在土方回填前7天通知甲方,否则该工程量将不予审核。
b测量仪器必须有检验合格书,采用等高线测量法或网格法测量,网格大小根据地形面积确定最大4米*4米、最小2米*2米。
测量不允许取点的范围:苗木地径6倍为半径的范围、距离人行道边上1米以内的范围、距离主体建筑1米以内的范围、距离检查井0.5米以内的范围。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每月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下月计划上报给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发包人于当月底前审核完毕,并于下月初向承包人支付核定工程量的80%工程款(绿化工程支付至核定额的70%),如承包人未在当月25日上报或上报资料不齐,则发包人不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前,当月发包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整改完毕,否则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其余等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经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绿化工程支付至结算价的90%),保修养护期满一年,经验收合格后,余款无息结清(承包人因养护期间存在不合格部分而无偿返工所延长的一年养护期费用相应延长)。当施工过程中联系单的变更费用累计超过50万时,在下月的工程款支付时按核定额的80%予以支付或扣除。
七、材料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箱、灯具、水泵、成品花钵、水钵、成品陶罐、成品坐凳、信报箱、健身器材、主入口景石。相关材料的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本工程所用材料以承包人采购为主,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自行采购的权力,承包人应尽力配合(部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见相应附页),承包人应严格控制材料质量,有相应的质保资料,特别对于绿化工程,主要乔、灌木的进场时间、种类、胸径、冠幅、高度、土球大小等主要参数,每株做好标识并备案可查,所有到场苗木必须经过发包人分管人员确认,种植顺序、方向及灌木线型等均须服从发包人要求后方可种植。否则因此造成返工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材料质量:承包人必须对所有采购的建材和苗木质量全面负责。
(2)进场苗木的质量技术要求还需满足附件一《质量技术要求》相关规定。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5 发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变更指令及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妥善完成施工,并不得以任何费用或其他施工困难等理由拒绝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向承包人索取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29.6 有关设计变更其它要求参见合同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不得因变更价款未确定而拒绝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则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为最终确认的变更部分造价的20%,发包人有权在任一次的工程款中扣除。
31.2 相关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详见“33.竣工结算”中的相关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约定:
32.1.1 竣工工程验收以行业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图及各方确认的样板为依据。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按当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施工全过程中所有技术资料、竣工图,相关电子文件)和竣工验收申请表各 肆 份。该资料应达到当地城建档案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由此造成逾期竣工视同工期延误,每天需赔偿发包人 2000 元。承包人对全部竣工图纸及其光盘资料的制作及费用负责。发包人收到申请并认为具备条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需确保和配合发包人通过当地行政部门的综合验收。
32.9 工程验收要求:
32.9.1 承包人须及时提交验收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竣工图纸肆套(含电子光盘);
b. 工程全过程原始记录和验收单;
c. 植物检疫合格证、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料试验报告;
d. 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
e. 质量评定报告;
f. 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
g. 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如预埋管线的标识详图);
32.9.2 承包人负责一年的保修养护期,从工程通过政府行政部门的验收及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32.9.4 质量技术及验收标准
详见附件一《质量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32.11 工程保护与移交
(1)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列出环境景观项目移交清单并无条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要求十日内移交施工现场,二十日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养管人员除外)、机械和剩余材料。
(3)承包人无故不移交,并使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3. 竣工结算
33.1 本工程采用施工图包干形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确或没有列完全的工程量,承包人已自行将增减部分考虑到综合报价中,结算时施工图内的工程量不予调整,如出现施工图范围、内容变化,则分项工程量按发包人签证的联系单予以调整,工程量单价按本节第33.4条(变更及新增部分调整办法)处理。土方精整形纳入草坪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33.2 景观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包含水、电主材)实行封样制度,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厚度、质量要求必须达到或超过样品和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调换并承担全部责任。
33.3 苗木的规格测定截止时间为苗木进场种植修剪完成后15-20日历天,若进场的苗木种植完成修剪后的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调换并承担全部责任。
33.4 变更及新增部分调整办法: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景观工程各类材料和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的变更,可以根据联系单调整。投标书中有相同品种、规格的景观材料和苗木参照投标报价最低价。新增品种、规格的景观材料和苗木,如备用清单报价有的,按照备用清单报价最低价结算(承包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清单报价不高于市场价,如发包人核完后发现高于市场价的,则有权作废处理,并按报价与市场价差额的2倍予以处罚)。其他备用清单报价没有的变更内容,由双方了解市场上的实际价,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以发包人的签证价格为准,费用的计算程序参照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方法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市区三类中值取费下浮15%计算,其中缩短工期增加费不计、已完设备保护费不计、其他均按中值计取。
33.5 本工程若发生零星用工,工程量以经发包人签证的联系单上的工日数为准,人工单价按照:普工50元/工日,技工80元/工日进行结算(普工、技工的划定同最新的相关定额说明,此单价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33.6 有效合同期内如遇预算定额、费率等政策性调整,结算时不予调整。无论什么原因引起苗木、硬质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在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33.7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需的水电应同总包单位自行协商,装表计量按市场价付费,绿化养护期间的水电费,发包人按每标段5000元/年从工程结算中扣除,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行结算。在实际施工和养护期内,需与施工总包等单位配合的一切内容由承包人与施工总包等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3.8 综合单价中已包括承包人认为必须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吊装费、保管费、水平运输、二次搬运、垃圾清运、夜间施工、赶工措施、反季节种植及其他保证按期完工和保证苗木成活措施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产品保护、草绳绕杆、树木支撑、遮荫棚等),结算时不作调整。
33.9 综合单价中已包括本工程中的特大乔木在栽植时所需用的吊车及特殊的附属设备、材料等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33.10 合同价中已包括承包人认为要发生的试验费用(包括专业测试部门的测试费用)、施工费用及城市管理有关规费(市政、市容、环保、环卫、交通、治安等),一次性包干。未在总报价中体现的,视作全部优惠,结算时不作调整。
33.11综合单价中已包括承包人认为要发生的其他工程交叉施工的影响和配合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保险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33.12本工程采用的各类土方,其综合单价均包含土方装卸、运输、驳运,多次短驳(车库顶板下到上、车库顶板上)、夯实、平整、造型等一切费用。废土外运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隐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算。
33.13 综合单价中已考虑本工程施工范围中部分为车库顶,车库顶的排水和骨干树种的换土和周边排水,尤其是车库顶板上只能使用轻型车辆等所需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33.14合同中的苗木规格为到场修剪后所应达到的规格。若承包人所进苗木未能达到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或按实际规格重新定价;而未经发包人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加大苗木规格,发包人有权不予重新定价,按投标报价结算。
33.15地被植物种植要求必须与苗木清单上所要求的规格一致,并在种植完成后达到满铺、黄土不露天;擅自降低苗木规格而增加种植密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和重新定价。
33.16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于绿化工程中所用到的各类苗木,除承包人采购、种植、养护形式为主外,发包人有权力另外采取三种苗木控制形式:
(1)发包人采购苗木,派专人种植、养护:承包人应尽力协作、配合,并保证不向发包人收取各种费用。
(2)发包人采购苗木,承包人负责种植、养护:承包人的种植及养护费用按投标报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3)发包人指定苗木,承包人负责采购、种植、养护,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进行结算,不再调整,苗木价格按承包人所报主材价格向第三方结算。
以上三种苗木的控制形式,发包人以苗木总价的5%为控制界限,在5%(含5%)以内时,以上述方式结算,超过5%时,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33.17 结算审核费用: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务必准确,严禁高估冒算,如承包人所报结算价高出发包人最终审定价的5%,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对承包人处以核减超过5%以上部分的20%的处罚;上述费用和罚款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33.18 审价结束后,双方根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清算工作,确定工程结算款。
34. 质量保修
34.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34.2.1 承包人提供一年免费保修、养护责任,并应根据工程实情制定相应的保修、养护计划,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和未进行定期修剪养护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计取10%的管理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发包人有权先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及时交纳给发包人,若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7天后,承包人不来交纳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按0.1%/天收取利息。
34.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2.3 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承包人须视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34.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维修或养护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如造成其它已完工程损坏等)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经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34.2.5 本工程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种植(移栽)的一年养护期,从工程通过政府行政部门的验收及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养护范围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另有约定的苗木除外)。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养护期内所有植物的修剪、培固、更换(包括未成活及死枝造成树形严重破坏的乔灌木)、施肥、病虫害防治、除杂草等工作。
34.2.6 养护期间内死亡的和1/3及以上死枝、主干死亡的苗木应在获得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更换完毕,延期按500元/天进行处罚,且更换苗木的品质不得低于死亡的苗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苗木的养护期亦顺延,养护费退还时间亦顺延(除承包人外的人为因素引起的苗木死亡除外)。
34.2.7 养护期内承包人应精心护理,保证乔木生长健壮、树型优美,根系旺盛。灌木枝繁叶茂,形状修剪合理;草地平整美观,无坑洼不平现象。所有绿化苗木都要求确保无伤、无病、无残、无虫、无枯死现象。养护期内如承包人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根据所造成的损失事实扣除相应养护费用。
34.2.8 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绿化工程为结算总价的10%),一年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4.4 苗木养护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绿化养护技术书》模板。
(1)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按5000元/年予以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5.1、验收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约定验收标准,则承包人除承担返修至合格工程的费用外,还要罚没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5.2、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3、因发包人引起的误工、进出场等费用不再另行收取。
5.4、在合同实施中,如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人员、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相关规范、地方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或划出部分工程委托其他企业承包,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发包人可随时进行处罚、给予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5、承包人项目经理到位率每月不少于27天,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员到位率每月不少于30天,若到位率达不到,项目经理每天扣3000元,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员每人每天扣1500元。
5.6、在施工过程中,与建筑总包及其它施工单位配合必须良好,如发生打架、斗殴等不合理事件,每次罚款3000至10000元,所引起的伤亡等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5.7、在合同规定的养护期外,如承包人提供的苗木出现质量问题系偷工减料、苗木不合格、施工操作不当或养护不当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按发包人有关程序和格式填报联系单,进行签证;如涉及费用变更,将及时会同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和成本管理人员予以核实,如因通知不及时(发生变更超过3天或工程已经隐蔽等)导致变更事实不真或无法核实,发包人有权不再追认签证。
5.9、承包人施工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经发包人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5.10、本工程为高档住宅小区的景观工程,对苗木的品种、规格、造型要求非常严格,苗木(除行道树和特殊树种)的树形必须丰富多样、疏密有致,高度有所差别、无阴阳面及残缺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对此提出的调整、调换或退场重新选择苗木的意见,并不另行增加费用。
5.11、承包人应重视现场的成品保护,否则由此引起结构、铺装、管线、排水、土方、苗木等损坏或影响使用等情况,承包人除了应及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同时费用和工期不作补偿,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5.12、施工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工程部提出的整改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除按质量处罚协议规定处罚外,每项整改内容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200 元整,承包人整改完毕并向发包人交齐所有处罚款后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5.13、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6. 索赔
36.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如发包人负责的接口和协调工作产生的影响等),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索赔;
36.6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供水、供电、施工场地不足、食宿安排及当地恶劣气候条件等不利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与此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在报价(或计划安排)中已充分考虑,不因此向发包人索赔。
37. 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不得中断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5 本工程严禁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0000 元/次。
38.6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履行。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38.7 在发包人许可范围内且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承包人需事先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分包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延迟申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
38.8 承包人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38.9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职责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烈度六度及以上)。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投保内容: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自有人员和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承包人投保的一切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支票或汇票形式,不能采用保函形式)。
合同生效10日内中标单位按每一标段40万元人民币向发包人递交工程履约保证金。此款中,质量占50%,工期占25%,投标承诺表内其余内容占25%,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将此剩余保证金无息返回。
44. 合同解除
44.8 无论合同有何规定,凡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时,除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承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并保留进一步要求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44.9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撤走施工机械和人员(包括其分包商的)。承包人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结算手续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后按合同有关结算的规定办理,已完工程价款在结算手续完成后按合同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一:质量技术要求
1.1硬质景观工程质量要求
1、硬质工程用各类石板、块石、条石等石材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达到设计和确认的样品的要求、棱角完整、无翘曲、无明显色差(色斑),安装质量要求密实、牢固、平整,所有石材均须用石材防护剂做好防护处理,铺贴缝隙大小一致且直线顺直,弧度顺畅自然,对硬质景观的材料搬运、堆放、施工及成品保护要求按甲方建议及时做好相应的措施,绿化完工前,所有铺装面、台阶等部位乙方必须一律用彩条布、细沙等材料做好覆盖保护、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铺装施工工艺及材料样式按甲方现场确定的样板铺贴(具体见施工现场样板)。
3、铺装工艺要求:
(1)地面:组合图案符合设计要求,留缝与密缝工艺到位,无明显缺陷,整规式铺装线条横平竖直,无明显大小缝或错缝。不规则式铺装(碎拼、冰裂纹及大小混铺)不连续出现通缝、平行、对缝,相邻块面的勾缝方向应一致、连续,路面高差衔接合理,花岗岩材料表面质感符合设计要求,无空鼓,无泛碱:自然面、辟离面等质感要求粗糙的饰面材料表面凹凸不得大于10mm且无尖锐的菱角;砂岩等质地相对松散的石材须作六面防护处理。木铺装铺设合理、无明显色差、无变形,木龙骨间距300或按设计要求,螺钉固定牢固无松动,排列整齐,板缝宽度不超过5mm。饰面材料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材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设计特殊要求除外),无裂痕和缺损;面层与景墙、台阶、小品等交接处细部构造合理,过度自然。
(2)花坛铺装:压顶厚度一致,拼接平整,拼缝合理,无明显爆边、缺棱等现象;侧面铺装工艺到位,无泛碱、空鼓,地面排水方向合理,板面高度无明显变化。
(3)景墙铺装:整体效果符合设计要求,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无污染、无水渍、无泛碱、盐花等现象,细部、细节装修到位,工艺精良。
(4)台阶:高差、位置及数量设置合理,无明显沉降,饰面压顶厚实,台阶无明显积水,护栏等防护措施符合国家规范。
(5)构筑物:构件无变形、无扭曲、无裂痕,细部、细节装修到位,工艺精良,符合国标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景观小品:小品与周边环境协调,比例合适,工艺到位,安装无松动,无破损。
4、景观木制作工程的制作安装和油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所有构件均应充分干燥,含水率应符合有关规定。所有木构件必须进行防水、防虫、防腐蚀等处理。在木料加工后必须及时刷上底漆,以免弄脏木料影响油漆效果。木构件(提供实物小样,明确厂家和型号)必须做到安装牢固、不开裂、不起翘;油漆色泽均匀、不起泡。
5、硬质工程具体质量处罚规定:
(1)铺装工程出现沉降或积水,按500元/次进行处罚,并且全部返工重做。
(2)铺装工程出现泛碱现象,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并且全部返工重做。
(3)未按结构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4)铺装未按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并且全部返工重做。
(5)未做样板而大面积展开铺装的,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表面色差明显,缝隙不平直均匀的,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1.2绿化工程质量要求
1、进场苗木要求:(1)进场苗木必须有苗木检疫证或出圃单;(2)所有进场苗木必须自然全冠,杀头苗掉冠一律退回,必须为两年以上的移栽苗木,且生长健壮、树冠优美、带合格泥球,并要确保无伤、无病、无残、无虫、不枯老,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有权对不合格苗木要求退场,清退苗木24小时内必须离开施工场地;(3)骨干树种(预先明确),须经甲方主管人员到苗木采购现场查看确认,并做好标识,拍四个观赏面的照片记录以及相应的资料备案后,乙方才可以起挖。乙方在起挖过程中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运输过程中,对苗木的破坏影响苗木树形,必须按照退苗处理;(4)所有进场苗木品种必须提前24小时上报甲方主管人员,经施工现场检查合格,并签署现场意见后,乙方才能种植;(5)对于6、7、8、9月份进场的乔木:要求起挖、运输、种植必须在一天内完成;运输过程中必须全树覆盖双层遮荫网,不允许遮盖蓬布,长距离运输苗木,车厢内应放置冰块,对运输方式不符合要求的苗木,按照退苗处理。
2、苗木现场检查规定:(1)苗木的胸径测量按照离土球1.2米,数值为周长/π,分枝点低于胸径测量规定的测量时只计算最粗的一个主干枝;(2)苗木的地径测量按照离土球0.3米,数值为周长/π,分枝点低于地径测量规定的做退场处理;(3)苗木冠幅测量按照苗木种植修剪后必须符合设计冠幅要求为标准;(4)苗木土球完整,乔木土球按照胸径6-8倍,灌木土球按照地径10倍;(5)苗木修剪后高度必须符合设计高度要求,并保持树形美观,设计无要求的按照不破坏树形修剪;(6)行道树的分枝点必须统一,相差20公分以内;(7)树皮宽度破坏达到周径1/3的、长度大于30公分的一律做退场处理。苗木进场标准以发包方确认的图纸、照片或现场封样为准。
3、苗木种植的规定:(1)苗木的放样定位要上报,经甲方验收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2)树穴要无积水,排水流畅;(3)按照回填要求,土球周围必须回填黄土,φ10(或地径φ10)及以上乔木(或大灌木)每个树穴回填黄土按0.5M3计算,φ10(或地径φ10)及以下乔木(或大灌木)每个树穴回填黄土按0.3M3计算;(4)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必须满足施工工艺及车库承重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苗木破坏严重的做退场处理;(5)乔木、灌木种植树穴种植前必须施肥,色块种植时泥土必须浇灌和撒肥料;(6)树木的主杆必须直立,特殊树种特殊种植除外;(7)小灌木、地被施工前,应清除区域内大于2cm半径的石粒、异物等;(8)乔木枝干直径大于5公分的和灌木全部采用麻袋包扎树干,刚种植的色块采用双层遮荫网覆盖,直至长势恢复;(9)草坪施工工艺要求:草坪表层5-10cm内,采用人工细靶操作,清理大于1公分的土石块及异物等,覆盖3-5cm厚河砂(中砂)与营养土充分混合物(先拌匀后覆盖在黄土上);草坪周边高度应低于路牙、路面或落水的高度1-2cm,以灌溉水不致流出草坪为原则;采用满铺法(留0.5-1cm空隙),用0.5-1吨的滚筒压平结合镇板拍平;浇透水后,注意草坪的成品保护工作,1-2周内不允许进入。
4、本工程对苗木的品种、规格、造型要求非常严格,苗木的树形必须丰富多样、疏密有致,高度有所差别、无阴阳面及残缺面。行道树和特殊树种的树形优美,分叉点在统一高度,无阴阳面及残缺面。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景观效果调整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甲方有权在苗木植栽成形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无条件调整,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其苗木数量不予签证认可。
5、胸径15cm以上的乔木应采用四角支撑,胸径15cm以下的乔木或大灌木支撑采用直径5-8cm的圆杉木条,木条外面应剥掉树皮;养护期间每年刷3次、每次两遍熟桐油防腐。
6、苗木一次成活率不低于98%,竣工验收后一年期间的成活率为100%,在养护期间,死亡苗木及时免费更换,该苗木的养护从更换之日起顺延一年。
7、养护期内乙方负责日常的苗木浇灌、松土、除杂草、杀虫防病、修剪成型、扶正等工作,且养护期内施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三次,确保苗木长势良好。
8、香樟φ30、φ25-26,要求自然全冠,长势良好,3级以上分枝,移栽5年以上;
9、杜英类乔木要求5分叉及以上,分叉点在1.8m以上。
10、广玉兰、榉熟树、乐昌含笑、沙朴、银杏、马褂木等乔木,必须为全冠移栽苗,枝杆不得有短截现象。
附表1:苗木定样表
定样时间
苗木名称
苗木照片
苗源
种植位置
断根处理(是否已作断根处理,处理时间)
装筐(是否已装筐,装筐时间)
定干(是否已定干,定干时间)
分枝点
胸径
地径
移植阶段
移植前
移植处理后(进场时)
移植后(栽植后)
冠幅
树高
其他备忘事项
承包人签字
项目总师签字
工程部签字
工程副总签字
附表2:苗木进场验收记录
苗木名称
数量
拟种位置
进场时间
进场照片
检验项目
检验情况
图纸或合同要求
起苗地点
运输时间
树干包裹、支架等运输措施
树干采取包裹措施,采用麻包片、草绳围绕,从根颈至分枝点处。
每车装苗数量
断根处理时间
土球
1、土球完好,无散陀现象;
2、土球规格不小于干径1.3m处的8倍,且不小于1.2M,土球高度不小于土球直径的2/3。
胸径
冠幅
所有苗木均要求带冠移植
高度
分枝点
树形
修剪程度
可作少量修剪,修剪长度不得超过冠幅20CM,修剪时剪口必须平滑,截面尽量缩小,修剪2公分以上的枝条,剪口应涂抹防腐剂。
病虫害
无明显的病虫害
机械损伤
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阳面标识
其它
承包人项目
经理签字
监理验收意见
发包人抽验意见
备 注
注:本表按品种、进场批次填写。
附表3:苗木种植记录
苗木名称
种植位置
种植时间
种植后照片
检验项目
检验情况
检验内容
树穴
树穴的直径、深度、
穴底土壤处理
须说明淋层做法、生根措施、土质改良措施、施肥种类等
吊装就位方式
须说明吊装机具、吊装保护措施、是否保持原种植方向、包装是否拆除等
还土
种植土加入腐植土混合土使用。还土时要分层进行,每30cm一层,还后踏实,填满为止。
支架固定
须说明固定方式、固定用材
开堰
裸根、土球树开圆堰,土堰内径与坑沿相同,堰高不小于20cm。
养管
须说明种植后浇水、修剪、防寒遮阴措施、是否挂标识牌等
标识牌
周边情况
须注明地下水位、管线管井、临近构筑物等情况
原土质、水质指标
PH值、含盐量、矿化度等
承包人施工人员签字
监理验收签字
发包人抽验意见
附件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双方经过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地支付承包人变更签证的价款。
2.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发包人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发包人印章式样) (承包人印章式样)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3.关于变更、签证计价的约定
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承包人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预(结)算书,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结)算书。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签证,监理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联系单、设计变更单或签证单15天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发包人(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发包人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天内或接到补充预算15天内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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