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巡回演出合同
文艺巡回演出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演出方: (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
第二条 演出时间和场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至 演出,计 天,演出 场。
第三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 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 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 票价 。
第五条 分帐方法 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 %,乙方得 %。
第六条 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 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 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在 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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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巡回演出合同 图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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