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北京伟达海业运输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一台五十铃双排小货车及司机
一台推土机及司机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09 年 月 日至 2009 年 月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期限
.乙方 每季度 支付甲方租金 元整。
费用合计:元
.支付方式:乙方租金按季度支付一次。
.支付时间:乙方每季度第一个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季度的租金。
.甲方应按支付时间出具租赁费税务发票,甲方延迟出具发票时,支付时间顺延。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和义务:
、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未经出租方许可连续拖欠应付费用超过个工作日;
()承租方提供虚假情况有可能对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出租方提供的“五十铃双排小货车”司机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龄年以上;出租方提供的“推土机”司机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且从事该工种年以上。
、出租方承担租用期间车辆的保险、车辆维修以及维护保养、车辆燃油等一切费用。
、出租方负责交通安全的一切责任,承担租用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的一切费用。
、出租方承担租用期间车辆违章的一切责任。
、出租方承担租用期间所提供的司机的人身伤亡责任以及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等费用。
、出租方负责对所提供的司机适时进行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和安全作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司机的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作业意识。
、出租方所提供的司机必须遵守承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的用车调派以及现场管理和指挥。
、出租方不得将所提供的机动车交与承租方的人员以及非出租方所确认的人员驾驶或操作,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携带各类物品进出厂时,必须主动向门卫出示运输货物的有效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出厂。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按期如数交纳所租机动车的使用费。
、出租方所提供的机动车不能满足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及时更换同等档次的机动车辆。
、出租方提供的司机不服从承租方的调派、管理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调换司机,因调换司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指使所租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由此而引起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和指定地点共同办理车辆的租赁登记手续并移交相关的一切运营证照,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
.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月租金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甲方延迟交付租赁物或相关证照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租金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除甲方按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租金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延迟交付租赁物或相关证照手续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双方均可以诉至 乙 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
甲方联系人: 潘 伟 电话:
乙方联系人: 尹春曼 电话: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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