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房屋座落在福州市 其中场所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赁用途: 。
租金(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现金支付,每月 日前交租。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费用,每月1日前支付。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其他物品。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允许转租租赁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
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元以上;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10天内返还房屋。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房屋(场所)毁损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负责跟踪、检查。
发生产权纠纷由出租方负责。
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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