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定买卖契约书
房屋预定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兹为房屋预定买卖事宜,双方协议订立本契约,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地坐落: 等 号土地上, 形式 楼房屋约 平方米(含阳台、公共设施在内,以土地局核定的图样为准),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丈量结果为依据。
第二条 本约房屋预定买卖金额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包括房屋造价以及施工用料说明所列各项在内)。
第三条 付款办法
一、自备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第一期签约金: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于签约时交付(包括订金在内,不另立据)。
第二期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仟 佰元整,于开工时交付。
第三期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于地下层基础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四期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于第壹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五期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于第贰结楼构完成时交付。
第六期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于第参结楼构完成时交付。
第七期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于第肆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二、贷款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如无需贷款的,应依下列期限按时交付。
(一) 外饰完成时交付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二) 使用许可证时交付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三)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交屋日期三天内将尾款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及其他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全部付清后乙方应将本约房屋交付予甲方。
第四条 前条第二项如办理贷款时,应依另立的代办贷款委托书的约定办理。
第五条 前条第二项贷款,甲方应自使用许可证领到日起至贷款领到日止支付银行放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乙方。
第六条 本约房屋的施工标准,按建筑管理机关核准的建筑图说及本约所附施工说明办理,不得有省工减料现象发生,甲方对于内部装设变更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所需工料费用另行计算。
第七条 乙方应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 工作天内完工,如有逾期,乙方愿每逾一日给付甲方人民币 元以作逾期罚款金,但如因天灾人祸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故发生,或因甲方变更设计,或甲方延迟交款所致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关于楼下空地及楼顶阳台使用权属范围如下:
1 楼下空地除公共通行的楼梯、通道、畸零地、分割地外均属底层所有人保管使用。
2 四楼屋顶阳台除公共设施外,归顶楼所有人保管使用。
第九条 楼梯、通道、及巷道均系公共通行,任何一层住户均不得放置影响通行的物品以利通行。
第十条 本约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各项产权凭证由乙方负责提供,于房屋完工时,交由乙方特约的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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