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甲方(业 主):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1.1 工程施工地点:
1.2 工程户型:
1.3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4 承包方式:第 种方式:
(A)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大包)。
(B)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半包)。
1.5 合同总工期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6 合同总价款:
金额小写(人民币):
金额大写:

双方工作:
2.1 甲方工作
2.1.1开工前,同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双方书面确认。
2.1.2 办理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2.1.3 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暖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同物业办理好房屋装修手续,缴纳物业押金,协调做好小区内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在开工前到竣工后协调并办理施工中第三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各项费用。
2.1.4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及中期验收、竣工验收。
甲方对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定
《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
不得有强令乙方施工违章作业施工的下列行为:
2.1.6.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1.6.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2.1.6.3在室内铺帖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一层无地下建筑除外)。
2.1.6.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和拆改暖气、燃气等管道设施。
2.1.6.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2.1.7凡必须涉及2.1.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2  乙方工作
2.2.1按照甲方的意图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交甲方进行书面认定。如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全套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2.2乙方指派 (设计师)、 (质检员)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
2.2.4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2.4.1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暖气、燃气等管道设施。
2.2.4.2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4.3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2.2.4.4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2.2.4.5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2.2.4.6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2.2.5乙方负责提供施工中乙方所涉及材料的环保及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
2.2.6乙方在开工前到竣工后的施工过程中协助甲方办理各项第三方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2.2.7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三、 工期:
3.1  工期延误
3.1.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1.1.1甲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包括预收水电款、主材代购款、首期款、中期款等)。
3.1.1.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1.1.3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3.1.1.4甲供材料或应由甲方选择或确认的材料未按期完成。
3.1.1.5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3.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设备闲置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50 元。
3.1.3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50 元违约金。

四、 工程价款支付:
开工日前三天,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60 %,计 元;工程量进度达50%(完成水及部分电路隐蔽工程、吊顶骨架、门套、窗套及木制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厨、卫、台墙地砖进场并开始施工)或工期过半,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 35 %,计 元;竣工验收合格当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5 %,计 元。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支付给乙方所欠款额每日1%的滞纳金。

材料供应:
5.1 双方材料约定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持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定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2 甲方供应材料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乙方应按相应价款赔偿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3 乙方采购的材料
5.3.1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设计说明及预算书中双方约定的品牌、 规格、型号、等级、颜色等购买,材料到施工现场未施工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及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由甲方书面确认。
5.3.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表不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
5.4 无文字约定的材料,甲方均在施工现场验收。有文字约定的材料或甲供材料,乙方按约定品牌、规格、价格等购货。

 工程变更:
6.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需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并签定变更单乙方才可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对此项目不负任何责任,并不负保修责任,甲方还因支付乙方由此发生的施工及材料费用。如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全部赔偿。
6.2 变更增项的超过合同总造价 5% 的经确认后,甲方应预先支付给乙方全部增项价款;变更增项未超过合同总造价 5% 的经确认后,甲方应在支付乙方当期工程款时一并支付。变更减项的经确认后,甲方在当次支付工程款时,返还减项部分价款的90%,扣除10%价款作为乙方的管理费(由于乙方设计或施工不合理发生变更减项的部分除外)。
6.3 由于甲方中途减项,若此项目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施工,则造成的工、料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质量与验收:
7.1  工程质量
7.1.1工程以乙方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质检标准为依据。如标准与《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04)发生冲突时,以此标准为依据。
7.1.2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原约定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7.1.3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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