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1997年版)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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