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代理协议
演出门票代售合同书
甲方:苏州盛世华光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合作售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系甲、乙双方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2、甲、乙方应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服务与承诺
1、甲方为乙方提供“纪念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特别晚会”演出门票,由乙方代为销售;
2、甲方给予乙方售出门票价款总额的15%作为代理费。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违法,扰乱市场行为。
4、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码: ) 与甲方人员联系,此人行为代表乙方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打折出售门票。
6、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
第三条 结算与付款
1、结算方式:乙方在出票当天、扣除15%的代理费后向甲方付清全额已售票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由另一方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部赔偿。
不可抗力
1、本协议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战争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则调整部分条款并延长履行协议,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双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电话、邮件、信函、亲自交涉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主动交给另一方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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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代理协议 图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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