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代理刚兴起 签订合同多留意
???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的升温,票务销售代理也逐渐兴起。文化旅游实体经营者愿将票务销售外包给票务公司,看中的正是其专业的销售技巧与广泛的销售途径。但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票务公司的良莠不齐,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结算期限与方式不明
????刘某系北京郊区一山庄俱乐部经营者,其与一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票务代理协议,约定该文化传播公司销售刘某提供的门票,双方按照“周一至周五40元/人半日,周六、日60元/人半日”的价格进行结算,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10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后,文化传播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实际销售门票金额共计6600元,因此刘某应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9.34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本案中,票务公司主张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内,总共销售的纸质门票金额共计6600元,要求刘某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9.34万元。刘某答辩称,双方合作期间届满后,仍有消费者持从票务公司处购买的旅游券进行消费;此外,由于票务公司擅自变更销售模式,除纸质门票外,存在消费者持手机二维码或验证码游览的情形,门票金额已超出6600元。
????此案涉及票务销售代理合同中的结算期限和结算方式两个问题。旅游文化类门票与传统意义上的门票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往往设定一个有效期间,便于消费者选择游览时间。现实中,票务公司在合作期间内销售出门票后,消费者可能在超出票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但在门票有效期内使用门票。这部分门票销售金额能否纳入结算范围,有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部分实际经营者可能因此拒绝接受这部分门票,或者可能在接受使用后遭受无法结算的损失。因此,该类合同应该明确区分双方合作期间、票务有效期间以及双方结算时间,双方当事人亦应在此基础上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此外,如果票务公司的出票方式发生变化而导致结算方式变化的,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并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免事后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注意到上述问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赔偿责任保险费用约定不清
????某旅游公司与票务公司签订票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票务公司为其在北京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后,票务公司支付了3万元给旅游公司。合作期间届满后,票务公司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仅实际销售了5000元门票,旅游公司应返还25000元“预付款”。
????■法官说法
????独家代理合同系指合同中明确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就某一旅游项目或文化项目,仅由该合同项下的票务公司具有代销权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实体经营者在某一时期及地区不能再与其他票务公司合作。本案中,旅游公司答辩称,作为旅游项目经营者,其前期投入了场地建设、CS装备购置等近80万元的投入,但在近两年的合作期间,票务公司仅销售不足1万元的门票,主要原因在于票务公司销售的门票价格过高,从而导致整个旅游项目无人问津。此外,因有游客在景区摔伤,旅游公司赔付了近10万余元医疗费。从公平原则出发,票务公司不应该要回剩余款项。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旅游公司在与票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对票务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约定,导致票务公司一味追求高价售票,旅游公司无法实施监管,同时受独家代理合同限制,无法与其他票务公司合作,导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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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代理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图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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