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用天然气项目

二零一五年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河北省___签署本协议。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遵循中国的法律;
符合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72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在河北省___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发布。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等乡镇及其他乙方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特许经营权第一地域范围的扩展
3.4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3.3条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天然气、CNG、LNG等多种输送形式(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和民用用户)供应天然气,建立LNG、CNG汽车加气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2)天然气利用与发展。
(3)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 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6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乙方可以酌情转让,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国家重大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用地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住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运输、消除安全罹难,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性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进行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先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补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或智能表IC卡预存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理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在不干涉乙方正常开发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开发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管道燃气开发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8.5 用户分类
(1)民用燃气用户:指使用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家族用户、居民分户燃气采暖用户。
(2)公共服务用户(不含燃气采暖锅炉和直燃气采暖用气):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户、部队营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食贸易业、宾馆、饭店、旅馆业、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燃气用户。
(3)工业生产用户:指以燃气作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含属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内的燃气用户和热电联产用户)。
(4)采暖用户:指专门从事使用燃气采暖提供服务单位的用户,包括锅炉及直燃机采暖用户。
(5)制冷用户:指夏季专门从事使用燃气空调制冷,提供服务的单位。
(6)燃气汽车用户:指以燃气作为汽车动力,从事运输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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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 图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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