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购销合同
建 筑 材 料 购 销 合 同
供货方: 南充市志强建材经营部 (以下简称供方)
需货方: 嘉陵区都尉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T)
金额(元)
水泥
吨
26
360
9360
河沙
M3
65
78
5070
石子
M3
80
73
5840
砖
块
85000
0.3
25500
下水管
根
100
120
12000
扫把
把
100
10
1000
铲子
把
20
13
260
合计:59030 大写:伍万玖仟零叁拾元
第二条、供货日期: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完成日止。期间送货以需方通知为准(需提前三天通知)。
第三条、质量要求:供方在需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负责,检测报告及现场拉拔试验提供给需方存档,供方供给需方同样质量的产品。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卸车。
交货地点: 都尉街道办事处
结算方式: 货到付清
经济责任
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付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需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供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它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5%给共方作为违约金。
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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