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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