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招标通告
租赁经营招标通告
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搞活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决定 厂实行租赁经营,特通告如下:
一、租赁期限定为 年,即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底止。
二、租赁方式,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合伙承租或集体承租。
三、租赁企业在 系统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系统的正式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2.具有一定的文件水平、管理知识和经营能力;
3.要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和两名以上有一定财产和正当职业的本市居民作保证(合伙、集体租赁可不要保证人)。
四、凡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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